各有关单位,开发区,各镇(街):
现将省环保厅《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十三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》(苏环办〔2017〕64号)及市环保局(宁环办〔2017〕76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各有关单位(名单见附件3)要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审核的主体责任。工作要求如下,一是要在5月底前开展审核工作,自身具备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展审核;自身不具备条件的,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核,并将相关合同或协议与5月底前报我局备案;二是本轮审核评估工作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,企业有关方案实施完成后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(部分重/高费方案未实施完成的企业,可申请在下年度验收,但必须在本年度完成评估);三是验收时必须备齐相关工作台账、监测报告、合同、发票等资料,保证审核过程、绩效有据可依。
二、各镇街、开发区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。督促辖区内企业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,及时掌握进展动态,并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。
三、加强信息公开,落实奖惩措施。列入本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,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,根据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第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公布信息(包括企业情况、排放污染物情况、单位产品能耗、使用有毒有害物及危废处置等信息),并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不按上述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,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公布,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,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、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报告结果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,由所在地区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四、定期报送审核工作进展情况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季度报告制度,为及时掌握清洁生产动态,各相关单位于7、10月和2018年1月5日前,将上季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报我局(附件2)。我局将每季度对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检查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、《关于公布江苏省第十三批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》(苏环办〔2017〕64号)
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
2017年5月1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