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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污费征收
日期:2017-07-18 字号:【 】 视力保护色:

事项

名称

排污费征收

办事

程序

申报登记、审核、核定、公告及排污费的缴纳

条件

资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

申报

材料

1、 《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(试行)》2

2、《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》2

3、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应提交的其他支撑文件(见附件)

 

法律

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、《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》。

 

审批责任和审查要点

1、对符合要求的,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《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(试行)》等;对不符合要求、错报、漏报的,要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。

2依据经审核的《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(试行)》,并结合当月或者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,根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数据、监督性监测数据、物料衡算数据或其它有关数据,按照规定的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、数量进行核定,并向排污者送达《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》。

承诺时限

企业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工作日内申报,

环境监察机构受理后20工作日内给出缴纳决定书

收费说明

依据排污核定数收费

办理地点

南京市溧水区环境监察大队综合室

办理时间

工作日 上午9:00-12:00,下午14:00(夏季15:00--18:00

咨询电话

025-572022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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